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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531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930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22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9
    发布日期 2016-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5年7月17日欠息200979.25元;以实际结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按照年利率6.72%计息,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08%计息)。(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二、被告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吴江云圣染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4元,由原告负担651元;由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负担2760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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