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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唐处〔2020〕130283200004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3
    决定机关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许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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