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喜加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朴锦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7698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朝民初字第24598号 |
案号 | (2016)京0105执95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439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5 |
发布日期 | 2016-07-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东、周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的借款本金十五万七千零八十七元三角、利息七千零二十四元八角一分、罚息五百九十二元四角六分及前述本金和利息自二○一四年三月十二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二、被告王立东、周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账户管理费六十元、催款函费二百元;三、原告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王立东、周丽荣应付款项对被告王立东名下号牌为黑MS4121的轿车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王立东、周丽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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