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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04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深仲裁字第1111号、(2018)深仲裁字第1111-1号
    案号 (2019)粤03执10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19-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人民币160,392.16元、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8,916.4元、空调本体维修费人民币2,459.14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3月6日计至2017年12月5日为人民币18,550.16元;自2017年12月6日起,以拖欠租金人民币80,196.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8年12月5日止;自2018年12月6日起,以拖欠租金人民币160,392.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45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8年12月10日止;自2018年12月11日起,以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8,91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空调本体维修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拖欠空调本体维修费人民币1,229.57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8年12月10日止;自2018年12月11日起,以拖欠空调本体维修费人民币2,459.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延迟支付物业管理费和空调本体维修费的违约金人民币1,863.27元;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37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已经由申请人预交,由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裁决书作出之后,申请人发现其中有遗漏事项,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庭对原裁决书补正如下: 原裁决书第9-10页第2-5行的“自2017年12月6日起,以拖欠租金人民币80,196.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8年12月5日止;自2018年12月6日起,以拖欠租金人民币160,392.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补正为:“自2017年12月6日起,以拖欠租金人民币80,196.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8年12月5日止;自2018年1月6日起,以拖欠租金人民币80,196.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8年12月5日止;自2018年12月6日起,以拖欠租金人民币160,392.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原裁决书第10页第7-11行的“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45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8年12月10日止;自2018年12月11日起,以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8,91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补正为:“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45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8年12月10日止;自2018年1月11日起,以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45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8年12月10日止;自2018年12月11日起,以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8,91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原裁决书第10页第13-17行的“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拖欠空调本体维修费人民币1,229.57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8年12月10日止;自2018年12月11日起,以拖欠空调本体维修费人民币2,459.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补正为“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拖欠空调本体维修费人民币1,229.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8年12月10日止;自2018年1月11日起,以拖欠空调本体维修费人民币1,229.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8年12月10日止;自2018年12月11日起,以拖欠空调本体维修费人民币2,459.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补正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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