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5174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5民初1918号 |
案号 | (2018)苏0205执23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0 |
发布日期 | 2019-02-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德房家(中国)管道系统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41668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41668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46134元,减半收取23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28067元,由金炜达公司负担(德房家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28067元本院不再退还,由金炜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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