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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炜达新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新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174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05民初5910号
    案号 (2018)苏0205执1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4
    发布日期 2018-05-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深圳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无锡贸易公司货款123916.21元,并承担以货款123916.2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无锡贸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诉讼费用2560元,由深圳实业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贸易公司预交,无锡贸易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深圳实业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深圳实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贸易公司支付2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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