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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吉安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保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444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118号
    案号 (2014)锡执字第004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05
    发布日期 2015-04-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吉林吉安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新金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9296583.0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296583.06元为基数,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427元,由吉林吉安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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