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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澳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09****34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404民初3318号
    案号 (2020)粤0404执1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澳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珠海澳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26号“恒隆大厦”第三层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厂房腾退给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三、被告珠海澳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被告珠海澳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腾退并交还涉案商铺之日止的租金、占用费(计算方法:2018年12月欠付租金为1000元,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租金按照7000元/月计算,2019年5月1日起至被告珠海澳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腾退涉案厂房之日止,租金/占用费按照7500元/月计算); 四、被告珠海澳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从2018年12月11日起,以每月拖欠的租金为基数,从当月11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详见附表); 五、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不予退回被告珠海澳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保证金15,000元; 六、驳回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359元,由被告珠海澳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69元,由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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