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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百灵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靳西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041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邳碾民初字第00326号
    案号 (2015)邳碾执字第00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08
    发布日期 2016-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玲、刘体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5万元、利息(自2012年10月13日起,以月利率1.86%计算至2013年2月22日止)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张永、刘志新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张永、刘志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玲、刘体胜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秦玲、刘体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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