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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绿庄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小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750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103执11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2
    发布日期 2016-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市彪彪精制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本金800万元,利息441047.55元,违约金1000000元,律师26000元,各项共计9467047.55元。二、被告南昌市绿庄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魏小兵、陈玉英、魏顺根、刘美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魏小兵、陈玉英、魏彪名下位于北京东路308号恒茂国际都会5栋A单元1001室房产(产权证号:洪房权证湖字第1000180485号)拥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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