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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绿庄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小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750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西桃民初字第875号
    案号 (2016)赣0103执4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8
    发布日期 2016-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金吉星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0月20日利息为1844724.77元,并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南昌市绿庄米业有限公司、汤国华、黄玲姿、汤国友、熊春花、魏小兵、陈玉英、刘小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2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50元,由被告南昌金吉星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市绿庄米业有限公司、汤国华、黄玲姿、汤国友、熊春花、魏小兵、陈玉英、刘小菊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南昌金吉星米业有限公司、熊春花、汤国友、汤国华、黄玲姿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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