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绿庄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小菊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750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西桃民初字第875号 |
案号 | (2016)赣0103执4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8 |
发布日期 | 2016-05-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金吉星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0月20日利息为1844724.77元,并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南昌市绿庄米业有限公司、汤国华、黄玲姿、汤国友、熊春花、魏小兵、陈玉英、刘小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2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50元,由被告南昌金吉星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市绿庄米业有限公司、汤国华、黄玲姿、汤国友、熊春花、魏小兵、陈玉英、刘小菊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南昌金吉星米业有限公司、熊春花、汤国友、汤国华、黄玲姿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