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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150201690724
    违法行为类型 null
    行政处罚内容 《上海市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50条第1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8
    决定机关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俞虢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