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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继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993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1民初6483号
    案号 (2018)苏0281执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日期 2018-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湟里热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高达保温防腐有限公司、常州市高沓新型节能材料厂支付工程款115471.1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武汉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江阴湟里热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520元(常州市高达保温防腐有限公司、常州市高沓新型节能材料厂已预交),由江阴湟里热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由江阴湟里热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直接内向常州市高达保温防腐有限公司、常州市高沓新型节能材料厂支付。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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