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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杜康封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07241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4民初3398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0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杜康封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王家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西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代垫款432297.83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384元,由被告江苏杜康封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王家民负担(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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