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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1MA****522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民初297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15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航控股集团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46406621.69元(127926121.69元+18480500元)、违约金17368924.96元(详见计算清单),并承担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6406621.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继续计算)。13二、被告中联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大航控股集团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3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0394元,由被告中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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