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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1MA****522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7民初2787号
    案号 (2021)津0117执恢6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苏州中环建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360000元;二、中联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之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20元,由中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联达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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