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天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邢本芝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851149-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港唐民初字第00975号 |
| 案号 | (2016)苏0611执79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7-07 |
| 发布日期 | 2016-12-15 |
| 已履行 | 全部未履行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柏牛、芜湖市天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赵红学人民币177814.96元。 二、驳回原告赵红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元、鉴定费2280元,合计3942元,由原告赵红学负担1017元,被告丁柏牛、芜湖市天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29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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