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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巴马原乡大院乡村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227MA****XU1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227民初1752号
    案号 (2022)桂1227执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巴马原乡大院乡村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覃振雷应向广西南宁云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66万元整,逾期利息19.9万元,共计285.9万元。 二、上述285.9万元款项由巴马原乡大院乡村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覃振雷分七期支付: 第一期于2021年12月1日12时前支付逾期利息49000元; 第二期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600000元; 第三期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逾期利息50000元; 第四期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650000元; 第五期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逾期利息50000元; 第六期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410000元; 第七期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逾期利息50000元; 巴马原乡大院乡村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覃振雷应于上述规定期限内将相应款项汇至广西南宁云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号: 7719 0214 0610301 户名: 广西南宁云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招商银行南宁市双拥路支行 三、如巴马原乡大院乡村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覃振雷按以上约定支付完毕款项,则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了结,各方互不追究责任; 四、如巴马原乡大院乡村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覃振雷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其余未付款项均视为已到期,广西南宁云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巴马原乡大院乡村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覃振雷就未付款项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15.4%年利率计算,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五、在巴马原乡大院乡村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覃振雷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后,广西南宁云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巴马原乡大院乡村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覃振雷的财产保全; 六、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用27114元减半收取14057元广西南宁云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997元由巴马原乡大院乡村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覃振雷承担,共计23054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给广西南宁云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七、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由巴马县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八、本调解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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