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石处〔2021〕1301082100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2000万元,罚款0.4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5
    决定机关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思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