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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10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清镇海岛渔民安居工程(一期)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1051号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新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ALCH055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西269号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新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城镇污水排放管理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予以立案,指派执法人员曾杰、徐文波承办。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20年6月11日,要求被处罚人停止违法排水行为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补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同年7月10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台路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0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2020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查,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新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金清镇海岛渔民安居工程(一期)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是台州市路桥游艇小镇PPP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位于路桥区金清镇环西三路(上塘村),工程建设规模为124553.39平方米。从2019年8月底开工至2020年5月28日项目施工期间,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工地内施工产生的污水排入工地东侧(环西三路)的城镇污水管网。被处罚人上述行为,导致工地东侧的环西三路(长约为218.27米)污水管网严重堵塞。在本机关依法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改正后,被处罚人已组织人员对上述管网进行清理整改。具体证据如下: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路桥游艇小镇PPP项目金清镇海岛渔民安居工程(一期)施工合同》复印件,徐光义(建设单位)的询问笔录、张世浙(施工单位)的询问笔录、何文斌(项目的政府方代表)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新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海岛渔民安居工程(一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规模124553.39平方米,上述项目于2019年8月底开始施工建设。2.项目工地施工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2020年5月28日案发时,上述项目工地污水产生情况,以及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等情况。3.徐光义(建设单位)的询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0
    决定机关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