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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宝华裕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晨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253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0052号
    案号 (2015)一中执字第00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9
    发布日期 2016-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宝华裕隆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3年11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应扣除被告天津宝华裕隆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0万元利息); 二、被告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付晨晨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付晨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宝华裕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宝华裕隆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付晨晨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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