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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湛江市管道供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智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4392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722号、(2013)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67号
    案号 (2014)湛开法执字第001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行政庭和湛江市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24
    发布日期 2014-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3)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的第2项;二、、变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的第1项为:限湛江市管道供气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监理酬金36.68万元和相应利息给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2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787元,共计13574元,由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湛江市管道供气公司负担7574元。上述费用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湛江市管道供气公司在支付监理酬金和利息的同时迳付给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告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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