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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处罚〔2022〕68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行政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5.1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30
    决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