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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海环罚字[2019]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11月6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的废水排放口(WS-356201)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数据显示,该单位外排废水的总氮浓度为47.6mg/L、化学需氧量134 mg/L,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2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中的较严者。(标准值:总氮15mg/L、化学需氧量50mg/L)。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5
    决定机关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