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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充之鸟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BL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306民初18130-18132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199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9620585】。一、(2021)粤0306民初18130号、(2021)粤0306民初18131号、(2021)粤0306民初18132号案件的原、被告共同确认上述三宗案件的借款本金分别为200万元、103万元、50万元,上述合计353万元,原告同意由被告深圳市充之鸟新能源有限公司、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岳容飞共同承担上述款项;二、原告同意三被告分十七期支付上述款项,第一期于2021年7月13日前支付10万元,第二期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第三期至第十六期即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于每月月底前支付20万元,第十七期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3万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账户(开户行:浦发银行长沙井湾子支行,账号:6217932601605058,户名:吴辉);三、若三被告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权利义务结清,任何一方不得就本案事实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若三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以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2021)粤0306民初18130号案件受理费13667元、保全费5000元,(2021)粤0306民初18131号案件受理费8289元、保全费5000元,(2021)粤0306民初18132号受理费4801元、保全费3421.13元,上述合计40178.13元,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应于2021年7月31日前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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