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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乐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434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62391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3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3
    发布日期 2018-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唐池鸣借款200万元;   二、被告毛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200万元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唐池鸣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乐味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毛烨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毛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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