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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0****8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3民初1104号
    案号 (2021)辽0213执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4-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金发地市场腾飞蔬菜批发商行价款64.36254万元,并自2020年1月1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金发地市场腾飞蔬菜批发商行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64.36254万元为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金发地市场腾飞蔬菜批发商行负担68元,由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18元;剩余案件受理费438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金发地市场腾飞蔬菜批发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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