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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0****8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13民初6060号
    案号 (2020)辽0213执4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06
    发布日期 2020-06-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207591元,并赔偿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2097211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1038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961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6300元、鉴定费75664元,合计106574元由原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300元,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2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863元,减半收取23932元由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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