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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宝利源炼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桑翠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7925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25民初1850号
    案号 (2018)冀02执37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迁安市清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000万元,并按月利率10.266667‰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按月利率15.4000005‰支付该款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侯坤、田红云、唐山宝利源炼焦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迁安市清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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