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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博沅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巧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04MA****X3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2民初225号
    案号 (2018)苏1182执16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4
    发布日期 2018-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大航公司)与被告常州博沅轩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编号17-0912); 二、被告常州博沅轩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 三、被告常州博沅轩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2057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9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54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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