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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开)行罚决字[2019]545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永康市汇升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3日下午,经济开发区民警根据流动人口专管员反映对经济开发区曹园三街52号汇升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6月份招用陈某某于同年8月份离职,该公司未将陈某某的相关信息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该公司的行为是未按时申报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民警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并录像拍照。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永康市汇升工贸有限公司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4
    决定机关 永康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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