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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7275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14329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7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20-03-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奥玛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电梯款110000元,并偿付以电梯款1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交纳。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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