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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7275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5639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51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3
    发布日期 2019-0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4149790.11元、利息(含复利)1430832.60元、律师费23000元,合计5603622.71元,并按照年利率11.34%给付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刘忠、雷惠琴、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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