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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7275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1477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7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6
    发布日期 2018-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华亨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2616889.18元、逾期利息95101.16元、逾期罚息447017元、复利51509.05元,合计3210516.39元,并按《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鑫国豪车业有限公司、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孙跃华、江建群、郭波、戎建华、丁红华、郭小萍对被告丹阳市华亨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38084元,由被告丹阳市华亨车业有限公司、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鑫国豪车业有限公司、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孙跃华、江建群、郭波、戎建华、丁红华、郭小萍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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