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67275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2252号 |
案号 | (2017)苏1111执8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6 |
发布日期 | 2018-05-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宝辰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762.78元,利息、罚息、复利216044.44元(截止到2016年6月21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止); 二、被告丹阳市佳丰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光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姚剑清、吴广珍、王洪涛、郭红琴、孙郡、戴惠芬、刘忠、雷惠琴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26元,由被告丹阳市宝辰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佳丰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光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姚剑清、吴广珍、王洪涛、郭红琴、孙郡、戴惠芬、刘忠、雷惠琴连带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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