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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宝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9****036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1030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8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9
    发布日期 2019-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太平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吴农商银借字(J10201709810)第0599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3366) 二、被告苏州宝建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太平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宋瑞华、宋瑞春、许永新对被告苏州太平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瑞春、许永新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最高余额500万元为限。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苏州太平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宝建实业有限公司、宋瑞华、宋瑞春、许永新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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