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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宝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瑞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833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5610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8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18-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前程机电设备厂应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本金4500000元计,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息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吴江市前程机电设备厂应赔偿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宝建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陈卯林、宋瑞华、濮学林、沈根妹对被告吴江市前程机电设备厂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收取53784元,由被告吴江市前程机电设备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宝建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陈卯林、宋瑞华、濮学林、沈根妹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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