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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益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宝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6977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2民初44347号
    案号 (2017)京0112执1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7-03-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意德法家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月凤基本工资人民币二万五千九百五十四元零二分; 二、被告北京意德法家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月凤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一千七百六十三元二角一分; 三、被告北京意德法家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月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三万三千五百五十六元零四分; 四、被告北京意德法家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月凤二〇〇八年五月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期间的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人民币三千一百七十二元; 五、被告北京意德法家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月凤二〇〇八年五月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期间的未缴纳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人民币八百四十八元; 六、驳回原告王月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北京意德法家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龚莉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云雪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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