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虞景文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雪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44176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964号 |
案号 | (2016)苏0581执27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5 |
发布日期 | 2016-1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虞景文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建原、赵剑影、王清2015年度房屋租金及房屋使用费计人民币6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常熟市虞景文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建原、赵剑影、王清2016年房屋使用费人民币6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虞景文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建原、赵剑影、王清的其余诉讼请求。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