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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响公(陈)行罚决字〔2021〕29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责令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9
    决定机关 盐城响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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