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陵口镇鑫辉塑胶包装厂 |
法定代表人 | 郦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L288079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6586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31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1 |
发布日期 | 2017-1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郦军、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丹阳市吕城镇同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20万元及利息41040元,并支付按照本金20万元,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郦军、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丹阳市吕城镇同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80万元及利息82080元,并支付按照本金80万元,自2014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丹阳市陵口镇丹陵酒业商行、王志忠、丹阳市陵口镇鑫辉塑胶包装厂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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