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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67****47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2民初5006号
    案号 (2020)皖0102执恢6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晶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1042320元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晶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0元;三、被告厉德红、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乔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乔、李效民、吴国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8.任;三、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厉德红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亳州城小区6幢201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合庐字第8130072523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700元,由被告陈晶酉、厉德红、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乔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乔、李效民、吴国生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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