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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皋亭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皋亭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09月03日10时20分,我局上塘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皋亭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杭州拱墅区石祥路196号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在上述地点共建造有南北向三幢建筑物,其中最南侧为1号楼,共二层,为后期扩建的钢结构房屋,其中二层局部为夹层结构;最北侧为2号楼,共二层,砖混结构;中间是3号建筑,为钢棚层。执法人员现场结合由浙江省国土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地点涉嫌违法建筑物的《测绘测量报告》比对可知,1号楼一层建筑面积3507.86平方米,二层面积为829.33平方米,;2号楼一层面积174.92平方米,二层面积为155.46平方米;3号建筑面积255.79平方米;三幢建筑物面积合计4923.36平方米。检查中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经进一步调查可知,该处建筑物有当事人在2000年左右搭建,且未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拆除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罚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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