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土资拱罚字【2017】第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规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占用农用地用于公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构)筑物面积1004平方米,移交拱墅区人民政府处置;2、对非法占用的364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按15元/平方米罚款,计人民币5469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