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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京山禾之果桥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42082168****742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21民初574号
    案号 (2021)鄂0821执5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京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湖北省京山禾之果桥米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于2019年4月8日之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市支行借款本金245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二部分:截止2019年2月20日正常利息81491.52元,复利452.43元;后期利息以贷款本金24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4月8日按年利率6.65%计算)); 二、湖北省京山禾之果桥米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于2019年4月8日之前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市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7.5万元; 三、熊行兵、熊康、湖北京山禾之果桥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果湖北省京山禾之果桥米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一、二项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市支行有权对湖北省京山禾之果桥米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京山市孙桥镇官桥街1-6幢房地产(包括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鄂〈2017〉京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56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湖北省京山禾之果桥米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一、二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诉讼费13828元由湖北省京山禾之果桥米股份有限公司、熊行兵、熊康、湖北京山禾之果桥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该费用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市支行预交,湖北省京山禾之果桥米股份有限公司、熊行兵、熊康、湖北京山禾之果桥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时一并支付,本院不再作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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