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2021-1004
    违法行为类型 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电影经营分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你(单位)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31
    决定机关 韶关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