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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经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840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81民初4657号
    案号 (2017)苏0481执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6
    发布日期 2017-02-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经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少帅支付材料款2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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