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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玉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宇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06****183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1094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11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8-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玉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国产实业(吴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654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20日的利息损失为16453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其中货款本金165463元,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止每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30000元,于2018年4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45463元,利息损失16453元于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的利息损失于2017年12月25日前支付,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的利息损失于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的利息损失于2018年2月25日前支付,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的利息损失于2018年3月25日前支付,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的利息损失于2018年4月25日前支付。 二、若被告苏州玉皇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原告国产实业(吴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苏州玉皇建设有限公司另行承担违约金23000元,并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总额165463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未履行部分以及违约金23000元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国产实业(吴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玉皇建设有限公司双方就本案引发的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1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11元,由被告苏州玉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4月25日前履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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