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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字〔2017〕CY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仟7百1拾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7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