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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春市豪庭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阳春市合水镇高流河工业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8425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199号
    案号 (2016)粤1781执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1
    发布日期 2016-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阳春市豪庭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电费40101.99元和违约金(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以24408.9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40101.99元为基数,如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在2016年1月1日前,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如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在2016年1月1日后,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给原告广东电网阳江阳春供电局; 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阳江阳春供电局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元,由被告阳春市豪庭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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